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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超标排放处理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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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将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污水不等同于一般污水,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甚至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并不是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而是必须同时符合两项严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如不经处理就排放,易导致速扩散,危害人体健康。必须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含有病原体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的污水,主要是日常的生活污水和医疗机构排放的医疗废水,但也有一些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工业废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庆4所定点救治医院以及48家定点医院产生的传染病污水每天大约3500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按照风险控制、无害化原则,重点分类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杀菌消毒达标传染病的快后,再统一排入重庆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对于其他污染物,如含有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因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未列入处理,则需要排污单位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

 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正在快速增长,污水处理总量逐年增加,城镇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但中国污水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4.1.4节规定,本标准的控制项目,包括病原体、放射性污染物等,根据污染物的行业来源,其限值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因病员人数有波动性,污水的排放量也有波动,而定时定量的给药机不能及时根据污水的排放量增减而调整给药量,专职人员操作的滞后性等等诸多方面导致医院污水达标、大肠菌群数超标等问题。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要求。虽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污水处理中心的事情繁多,每日和每月需要检测的数据也多,每月环境卫生学采样一天要采样三份,而污水专职人员间的相互配合显得尤其重要,专职人员每日的工作思路要清晰,否则工损而作很容易遗漏。使用的化排放的时候余氯不学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长期使用路的耐很容导致给药机组的停用,就算专职人员按易导致管路的破时用清水冲洗管路,那也只是延长了管腐蚀时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后勤部门不能及时修补,导致污水未经消毒直接排放,尽管发生的次数很少,但是还是有发生。

 不管是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分析,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看,A医院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放超标含病原体污水,这种间接排污行为同样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A医院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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