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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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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推出,推动了“隐性”危废的释放,直接导致我国危废产生量的迅速增长。危废产生量快速增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环保严监管趋势下,企业环保意识加强,非法倾倒、排放、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减少,合法处置意愿增强,尤其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及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的修订,直接促进了2013年至今危废产生量的增长。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危废作为工业生产的副产物,产生量随工业发展而增长。

 2021年,固废专项执法活动加频,有的地区还开展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拉网式执法行动。固废管理不合规,尤其是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常常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管,也常常是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薄弱环节。企业固废管理水平体现一个企业的环境合规水准,并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因固废管理引发的问题,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和单位将面临双罚的环境刑事风险,属于一类高风险。

 对于产废单位,固废管理包括分类管理、规范化贮存管理、转移运输、处理处置或者利用的污染监控。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以及危险废物出厂转移时,都需要向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大部分危废处置企业的技术、资金、研发能力较弱,处置资质单一,市场竞争格局目前仍呈现“散、小、弱”的特征,规模较大、具备深度资源化能力的企业较少。现阶段,我国危废处置行业参与者众多,但整体规模和生产能力较小。

 废物性质源头分类,对于不能直接确定危险特性的工业废物,是否危险废物主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环评文件评价结果来确定,无法确定时,在通过危险废物鉴别之前首先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而不是按照一般废物管理。需要有核实记录、受托方证书、回执等证明,没有核实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存在无证经营、违法处理处置等违法行为,产废单位存在被认定为明知他人无资质而委托处置从而被认定共同犯罪的风险。

 严格内部转移记录,应当从产废源头开始记录,对厂内部门之间的废物转移进行记录,部分企业仅对废物库出库信息进行记录,未记录车间等产废环节的产生和转移信息,导致产废环节无法追溯,难以通过转移证明危废全过程管理合规,危险废物专门收集、贮存,不能混合收集存放。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对转移过程各环节责任人严格签字制度,部分企业内部台账的不同部门、不同时间的签字笔迹雷同,导致台账记录的真实性被怀疑,难以作为合规证明。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环境监管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相关管理职权归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除极特殊情况,如名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质承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任务的污水厂产生的污泥可能为危险废物外,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可自动判定为一般固体废物。

 环境修复费用的数额十分之高,难以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这样的标准所涵括。为 “消除污染” 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此部分费用宜理解为防止污染扩大所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外的其他应急处置费用,主要是清理现场的费用,不宜理解为包括“污染修复费用”在内。

 以“无废城市”试点建设为契机,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从源头上减少重点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减轻后端处置压力,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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