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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发展与未来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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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市场是碳定价的机制之一,即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进行交易的市场。碳定价是对温室气体排放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给与明确定价的机制,基于确定的碳价格,碳交易市场遵循“总量控制-交易”的原则,政府确定稳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总额,并分配给各排放主体碳排放配额。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将部分碳排放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推动低碳技术、产品的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转变。

 碳排放交易,是指先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内本国、本行政区域内的碳减排整体目标、碳排放的企业范围及配额分配方案,后向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免费发放或拍卖碳排放配额。

 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5年至2011年以参与国际CDM项目为主,是第一阶段,CDM机制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减排项目,发达国家获得核证减排量以抵减并履行自身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与技术。2013年至2020年,为碳交易试点时期,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市场由碳排放配额交易试点市场与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市场组成。主要是通过清洁能源代替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量,或是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可与排放配额等量兑换以抵消超排部分,抵消比率一般不高于年度配额或排放量的5%或10%。碳市场试点时期,整体碳交易规模有限,碳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但为我国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提供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是第三阶段,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大会承诺,中国将力争于2030 之前“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国碳市场建设按下“加速键”,相关文件陆续出台。履约期限届满,碳排放单位向政府缴回配额,在履约期限内未用完配额的单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剩余配额,超额排污的单位,应当在二级市场上购买配额或用积累的碳信用进行消减,通过前述措施无法仍无法律月履约的单位,会遭受一定的处罚。

 在简化的碳交易市场上,供给方为具有低降碳成本,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分配得到的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企业,而需求方为降碳成本较高,碳排放配额不足以覆盖实际碳排放量的企业,双方通过衡量降碳成本与碳排放配额交易成本,在市场进上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根据中国碳交易网数据,自2013年6月17日碳市场交易开启至2021年5月31日,试点市场线上碳交易总量为2.41亿吨,成交总额为58.66亿元。国际上发放配额的方式主要为免费发放和拍卖配额,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及结合本国实际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初期配额发放以免费为主,并适当引入有偿分配,包括拍卖配额或按照固定价格出售配额。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对配额承继作了规定,碳排放企业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承继原配额。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以以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担保融资。获得配额的单位破产或迁出,政府主管机构可以无偿收回相关单位免费获得的配额,但通过拍卖获得的配额,政府不得无偿收回。试点期间深圳市场曾达到122.97元的历史最高价格,而从长期来看,价格基本保持在20-40元区间。对比欧盟碳排放市场,2021年5月欧美碳排放配额平均价格达到52.14欧元,价格差距较大。碳配额价格较低,导致对于低排放企业的激励作用于高排放企业的约束作用不足,区域试点的碳交易市场的实际效用发挥受限。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是关乎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推动生态发展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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